2004年10月15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软弱的国家赔偿与荒唐的“拒绝”
蔡方华

  受到高度关注的湖北“钟祥投毒案”近日又爆新闻,曾被错误羁押两年之久的潘楷等四名老师向当地检察机关申请国家赔偿,遭到了检察院的拒绝。而在此前,他们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同样被拒绝。
  在谈到“拒绝”的理由时,钟祥公安机关以有罪推定的方式确立嫌疑人,其后采取刑讯逼供的手段“破案”,这在法院的审讯过程中、在后来大量的新闻报道中已经被证实,公安机关没有深刻反思自身的程序违法,却断言三年前的刑事拘留是合法的。
  钟祥检察院的拒绝理由更是令人啼笑皆非。该院出具的“刑事认定书”援引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认为潘楷等人“故意作虚伪供述、伪造有罪证据”,因此不能给予国家赔偿。这样的推论不仅在逻辑上是荒唐的,在法理上也是极为错误的。潘楷等人的“虚伪供述”明明是吃打不过、违心作出的,这一点世人皆知,为何唯独检察院装作不晓?伪造有罪证据的明明是少数公安人员,怎么反倒嫁祸于潘楷等受害者?对于投毒这样的重罪,谁会自己捏造证据去“认罪服法”呢?
  明明是抓错了人、捕错了人,公安和检察机关却死不认账;明明存在着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不进行监督和查办,却把“伪造证据”的名头安在了受害人头上;潘楷等人无辜被关押两年之久,险些走进了鬼门关,却无法获得国家赔偿。“钟祥投毒案”就像一个活生生的标本,暴露出基层司法体制、机制的种种弊病。
  潘楷等人的遭际反映了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软弱无力。在轰动一时的“处女嫖娼案”中,蒙冤的麻旦旦仅仅获得了74.66元的赔偿金,让整个社会愤慨不已。但是相比之下,麻旦旦比潘楷等四位老师还要幸运得多,毕竟抓错人的泾阳县公安局还是认账的。一再遭到拒绝的潘楷等人如果想得到国家赔偿金,按照法律规定只能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但是观察某些“上一级机关”的表态,潘楷等人能否如愿以偿,还很难预料。